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前提条件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首先是约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还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这个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说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果卖家在某个日期前不能完成房屋腾空交付,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到了约定日期卖家没做到,买家就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再来说法定解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就是那些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像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情况。如果因为这些导致房屋买卖没办法完成,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双方都能解除合同。 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卖家明确说房子不卖了,或者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这就属于明示违约,买家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买家一直拖着不付房款,卖家催告后过了合理时间买家还是没付款,卖家就有权解除合同。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等情况,都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