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的年限及残值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最近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在做财务处理时涉及折旧年限和残值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对于折旧年限和残值是如何规定的,也不知道不同类型的资产是不是规定不一样,希望能了解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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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通俗来讲,就是把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少的价值,分摊到它使用的各个期间。 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时间,而残值则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对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虽然税法没有对预计净残值的具体比例作出统一规定,但企业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要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但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不同行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的特点和使用情况有所不同,在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时,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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