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哪些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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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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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一次性解决刑事和民事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具体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呢?首先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次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例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犯罪分子毁坏了被害人的车辆、家具等物品,被害人可以就这些物品的价值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主要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弥补,精神损失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暂未得到支持。 此外,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也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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