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跟取得时间有关?

我公司有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打算销售,不知道销售这些资产是否和取得它们的时间有关。我想弄清楚取得时间会不会影响销售时的税务处理或者其他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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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实跟取得时间有关,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间不同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在2009年之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在销售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如果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并且在购进时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销售时就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将这台设备销售,就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取得时间,不过小规模纳税人本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在税务处理上相对简单统一。 除了税务方面,在会计处理上,取得时间也可能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账面价值等,进而影响销售时的账务处理和利润计算。比如,取得时间较早的固定资产,可能已经计提了较多的折旧,账面价值相对较低,销售时的损益计算也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取得时间密切相关,无论是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取得时间都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企业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根据取得时间等相关因素,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和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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