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我入职一家公司,签的合同里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试用期快到了,公司说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我不太清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问问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到底可不可以延长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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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律是否允许延长试用期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进一步了解彼此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是不允许延长试用期的。不过,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延长后的试用期长度仍在法律规定的对应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上限内,那么这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例如,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原本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后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一个月,总共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是在六个月的上限之内,且双方达成一致,就可能是有效的。 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或者延长后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这种延长行为就是违法的。当遇到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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