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试用期是两个月。现在一个半月了,公司突然说要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约定延长试用期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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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 首先,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就给试用期的时长划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不能随意突破。 其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一旦确定了试用期,就不能再次约定延长。比如,你和公司一开始约定了试用期,中途公司说要再延长试用期,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超期延长试用期,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这种延长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不用遵守。 要是遇到公司不合理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劳动者首先可以跟公司友好协商,看能否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若调解也不行,就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打官司。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记住,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若相关证据在公司手里,公司有义务提供,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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