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后说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我和公司签了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现在三个月快到了,公司突然说要延长试用期。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问问公司这种三个月后说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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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三个月后说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试用期的基本法律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其目的在于让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已经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原则上是不能再次延长试用期的,也就是所谓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一般情况下,三个月后说延长试用期是不合法的。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那么延长试用期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例如,原本签订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三个月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且总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这种情况就是合法的。 如果遇到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说明延长试用期的理由。若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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