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在探讨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违约金的基本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租赁合同中,违约金就是为了约束双方遵守合同约定,若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就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 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如果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通常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提前解约需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就应当支付两个月租金给守约方。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出租方来说,可能的损失包括寻找新租客期间的租金损失、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对于承租方来说,可能的损失比如重新找房产生的费用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实际损失情况来进行裁量。 此外,违约金的数额也不是绝对固定不变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如果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守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