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该怎么处理?
我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以物抵债,但我觉得抵偿的物品价值和我应得的债权差距较大,所以不同意以物抵债。现在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后续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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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当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该执行财产是经过拍卖或者变卖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其次,如果执行财产未经拍卖、变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通常会继续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和执行。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线索,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车辆、拍卖股权等,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总之,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继续推进执行工作,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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