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执行?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欠我钱还不上,就和我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但现在法院要执行他名下包括抵给我的这个物品在内的财产。我想知道,我和他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能不能让法院不执行这个抵给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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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否能排除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以物抵债和排除执行这两个概念。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来抵偿所欠的债务。而排除执行是指在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时,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 在我国法律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相关情况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只是单纯的债权债务抵偿约定,并不一定能直接排除执行。因为这种协议本质上还是一种债权关系,债权人对抵债物并没有直接的物权。例如,甲欠乙钱,甲和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用一辆车抵债,但没有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此时,乙只是基于协议有要求甲交付车辆的债权,而车辆的所有权还在甲名下。如果法院要执行甲名下的这辆车,乙不能仅以以物抵债协议就要求排除执行。 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以物抵债是有可能排除执行的。比如,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债权人已经实际占有该抵债物,并且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债权人自身的原因等。举个例子,丙和丁在法院查封丁名下房产之前就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丙也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而且是因为丁的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丙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就有可能支持丙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 总之,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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