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中双方能否约定抵押物归申请人所有?

我在一场债务纠纷执行阶段,和对方商量着把抵押物给我抵偿债务。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执行过程里双方是不是能直接约定抵押物归我这个申请人所有。想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有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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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是否可以约定抵押物归申请人所有,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程序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在我国,法律对于在执行中约定抵押物归申请人所有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流押条款的出现。流押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种条款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直接约定归债权人所有,可能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情况有所不同。执行阶段是在债务已经到期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后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这意味着,在执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且这种约定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是可以约定将抵押物归申请人所有的。 但是,这种约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会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保护,如果存在其他债权人,需要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对于抵押物的价值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以确保约定的价值公平合理。如果抵押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金额,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申请人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返还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处理方式。 此外,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在执行中双方是可以约定抵押物归申请人所有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双方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同时,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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