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是否可行?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事,有人在没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抵押物给处理了,我不太明白这样做行不行。我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这种未经同意就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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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通常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并且抵押权不受影响,不过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有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但要尽到通知义务。 然而,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那么抵押人就不可以擅自处分抵押物。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 要是未经债权人同意且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擅自处分抵押物,从民事责任方面讲,其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而且抵押人私自处置抵押物,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按照侵权处理,抵押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否则可能面临行为无效、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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