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卖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我买了套安置房,和卖方签了合同。现在卖方有点想反悔 的意思,我担心他违约。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安置房卖方要是违约了会承担哪些责任,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好提前有个准备。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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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安置房卖方的违约责任是保障买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安置房卖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首先是继续履行合同。若卖方违约拒绝交付安置房或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是赔偿损失。如果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损失,卖方需要进行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买方为购买该安置房支付了定金、中介费等费用,因卖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这些费用卖方应予以赔偿。
再者是支付违约金。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卖方违约时,需按照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后是定金罚则。若合 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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