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怎样算违约?
我买了套安置房,和卖家签了合同付了钱,现在卖家突然说不想卖了。我不太清楚在安置房买卖里,像卖家这种情况是不是算违约,还有其他哪些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违约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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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房买卖中,违约指的是合同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签了合同后,该做的事没做或者没做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判定安置房买卖违约的基本准则。 对于卖方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违约。一是逾期交房,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交房时间,如果卖家超过这个时间还没有交房,就属于违约。比如合同约定 2025 年 3 月 1 日交房,但卖家到了时间却未交房,就构成违约。二是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安置房买卖的目的之一就是完成产权过户,如果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也违反了合同约定。还有,若卖家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这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严重损害了买家的权益,毫无疑问是违约行为。 对于买家来说,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情形。合同会规定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买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就违反了合同。例如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款,第二次付款时间是 2025 年 5 月 1 日,买家却没有按时支付,这就构成违约。另外,如果买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安置房,也属于违约行为。 总之,在安置房买卖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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