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买卖合同能毁约吗?


回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毁约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买卖双方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后,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回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一旦签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一方随意毁约,不履行回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者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如果毁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就需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对方因毁约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合同可以解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毁约”。例如,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的,不是随意可以主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