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法律有哪些规定?
我和另一半打算自愿离婚,想把手续一次性办利落。就是不太清楚得带什么证件,也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担心准备不充分白跑一趟,所以想问问具体要带啥证件,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详细些,好顺利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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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在证件携带方面和法律规定上有明确要求。 首先,来说说需要携带的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当事人户籍信息,身份证用于确认双方身份;二是本人的结婚证,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关键文件;三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清楚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如果是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另外,有些地区可能还要求提供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用于相关离婚手续办理的文件制作等。不过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在具体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准确信息。 在法律规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表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总之,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才能顺利完成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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