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时可以用到哪些证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去办理离婚登记,但是不太清楚具体要带哪些证件。担心准备不齐全来回跑浪费时间,想了解一下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到底需要用到什么证件,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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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登记时,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所需证件有所不同。 对于内地居民,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首先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当事人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则是确认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其次是本人的结婚证,它是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最后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要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应当出具本人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准确核实当事人身份和婚姻状况,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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