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打算和另一半去办理离婚登记,但是不太清楚具体要带哪些证件。担心准备不齐全白跑一趟,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办理离婚登记都需要出具什么证件,这些要求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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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所需出具的证件有所不同。 对于内地居民,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首先是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户籍信息,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其次是本人的结婚证,它是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清晰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内容。此外,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了要出具上述的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规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准确核实当事人身份和相关情况,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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