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以及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和另一半商量好了要自愿离婚,但是完全不清楚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得带些什么证件。也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担心因为不了解而办不好,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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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携带的证件和遵循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来说需要携带的证件。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几类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双方的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身份证则是用于确认个人身份。这两个证件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本人的结婚证。结婚证是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办理离婚必须提交,以此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离婚登记操作。 三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清晰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对双方离婚相关事项的书面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2张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这些照片用于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档案留存等用途。 另外,如果是双方非广东省户籍居民在深圳市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还需另提交其中一方的深圳市有效居住证 。 关于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提到的相关证件。并且现在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需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自愿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流程,才能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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