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还是抵押物?
我是债权人,借钱给别人,对方拿了抵押物做担保。现在对方还不上钱了,我打算走法律途径让他还钱。我想知道,法院执行的时候,是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还是先处置抵押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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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中,关于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还是抵押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抵押物,那么在实现债权时,应当先就该抵押物进行变价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当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时,债权人要先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到期甲无法还款,乙应先通过拍卖、变卖该房屋来受偿。 然而,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财产。比如,甲向乙借款,丙用自己的汽车为甲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执行甲的财产,也可以处置丙的汽车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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