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该如何执行?


在处理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执行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其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借款人就是向他人借钱的人,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义务;抵押担保人则是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抵押物担保的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执行顺序方面,如果是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情况下,要先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对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进行执行。 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直接要求执行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 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首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然后在借款人或抵押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