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简单来说,就是特定的金融机构违背了和客户之间的约定,私自去使用客户委托给它们管理的资金或财产,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出现下面这些情况,就要被立案追诉:一是擅自运用的资金等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是虽然没达到这个数额标准,但是多次这么做,或者涉及多个客户的资金财产;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还规定,构成此罪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认定这个罪的时候,有几个界限要划清。首先是和非罪的界限,如果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像让客户财产损失很大、影响金融秩序混乱、多次私自运用受托财产、之前受过行政处罚还继续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等,才构成犯罪;没达到严重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其次,要划清和其他犯罪的界限,比如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相比,后两者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相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限定于法定的金融机构,其他未经批准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单位,不构成此罪,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关概念: 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与委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 擅自运用:指金融机构未经客户等委托人同意,私自将信托资金用于指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