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如何规定立案标准的?
我在金融行业工作,最近听说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我想知道在实际工作中,到底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触及这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呢?是只要动了客户资金就算,还是有具体数额要求,又或者有其他判断标准呢?希望能了解详细的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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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简单来说,如果金融机构未经允许,动用了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或财产达到三十万元这个界限,就可能面临立案追诉。比如一家证券公司,私自挪用客户用于炒股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就符合这一立案情形。 其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即使每次动用的金额没有达到三十万元,但是反复多次这么做,或者涉及多个客户的资金财产,同样会被立案。例如某期货公司,每次挪用客户资金几万元,但多次操作,累计涉及多个客户,这种情况也在立案范围内。 最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一些虽然不符合前面两种明确情形,但综合各方面因素,对客户权益、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到立案标准。 总之,法律设定这些立案标准,就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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