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如何构成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管理和决策地位,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负有重要责任。比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为了个人私利,故意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其主观上就是故意的。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关系到众多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如果相关人员的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就会对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扰乱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