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可以一起提起诉讼吗
我之前借了一笔钱给别人,当时还有一个人作为一般保证人。现在还款时间到了,借款人没还钱。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想知道能不能把借款人和这个一般保证人一起告上法庭,想了解这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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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是可以一起被提起诉讼的。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是一般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先得看债务人有没有能力还钱,只有在债务人确实还不上的时候,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表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从法律规定上看,债权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告上法庭。 不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在这些情况下,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了。 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得先对债务人进行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其财产后,才轮到保证人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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