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是先处理抵押物吗
在一笔债务里,又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不是得先处理抵押物来偿债啊?我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要是先处理抵押物,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吗,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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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中,关于是否先处理抵押物,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如何实现债权,那么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来实现债权。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先处置其抵押物来偿债,更符合常理和公平原则。 要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此时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钱,甲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同时丙作为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就得先处置甲的房子来实现债权。要是甲找丙提供房子做抵押,同时丙还是保证人,这时乙可以选择是处置丙抵押的房子,还是直接找丙承担保证责任来还钱。 相关概念: 物的担保:就是用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像抵押、质押等都属于物的担保方式。通俗讲就是把东西押在那,要是还不上钱,就可以处理这个东西来抵债。 人的担保:主要就是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还不上,保证人就得帮忙还钱。 追偿权:就是当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要回自己替他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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