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简单说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继续经营或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像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之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毕竟职工是企业运营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职工的社会保障,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总额是100万,而破产财产只有50万,那么各债权人就按照自己债权占这100万的比例来分配这50万。另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继续经营或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破产临界期限: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的某些行为可能会被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