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另案被执行人以物抵债?

我作为申请人,有个案子在执行阶段。现在我发现另案的被执行人有一些财物,我想了解下,我能不能申请让这个另案的被执行人用他的财物来抵我的债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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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另案被执行人以物抵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或者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将被执行人的特定财物作价后交付给申请人,用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它其实是一种债务清偿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从这条规定来看,正常情况下是以本案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为基础。 然而对于另案被执行人,一般来说,另案被执行人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直接关联。本案的申请人和另案被执行人之间通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原则上,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另案被执行人以物抵债。 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另案被执行人自愿加入本案的债务清偿,或者另案被执行人与本案申请人、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转让、债务加入等法律关系,并且经过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申请人有可能实现让另案被执行人以物抵债。 总之,申请人通常不能直接申请另案被执行人以物抵债,但在满足特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也存在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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