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流拍后以物抵债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执行拍卖债务人的房产,结果两次都流拍了。现在想了解下,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流拍后以物抵债是怎么操作的,有啥条件和要求,会不会有啥风险,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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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当拍卖标的物出现流拍情况时,以物抵债就可能成为一种解决债务的方式。以物抵债通俗来讲,就是把拍卖的物品直接抵给债权人来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若债权人同意,就可以按照保留价以物抵债。如果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而对于第二次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以物抵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接受以物抵债时,也要充分考虑物品的实际价值、后续处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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