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后以物抵债有什么新规?


二拍后以物抵债新规涉及到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下面为你详细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 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拍卖程序后仍无法变现时,经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将该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偿债务。在司法拍卖中,一般会进行一拍和二拍,如果二拍仍然流拍,就可能进入以物抵债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而如果是动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新规中对于以物抵债的价格确定也有明确规定。通常是以二拍的保留价作为以物抵债的价格。这个价格是在拍卖前由法院根据评估价等因素确定的,二拍的保留价一般会低于一拍的保留价。 此外,以物抵债还需要经过相关的程序。首先,需要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以物抵债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裁定生效后,相关的财产所有权就会转移给接受抵债的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物抵债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税费等问题。比如,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可能需要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这些税费的承担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和流程,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