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遇到了以物抵债的情况,对方想用物品抵偿债务,但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最高院对于以物抵债有哪些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我这种债权人的权益有怎样的保障和约束呢?
展开 view-more
  • #以物抵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和规定中对以物抵债有一系列的阐释。 在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在诉讼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其申请撤诉或者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若当事人不申请撤诉或者不同意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这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等情况,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方面,要综合考虑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物抵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