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能否确认以物抵债?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物品抵偿债务,我们打算通过调解书来确定这件事。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这么做有没有什么风险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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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调解书是可以确认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来偿还所欠的债务。这在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是可以通过调解书对以物抵债进行确认的。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指导意见中强调,要严格审查以物抵债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比如,要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利用以物抵债来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法院发现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情形,是不会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 另外,以物抵债涉及到物权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以物抵债,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动产的以物抵债,需要完成交付,才能实现物权的转移。所以,即便调解书确认了以物抵债,后续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物权变动手续,才能确保债权人真正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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