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与重复起诉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听人提到了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不太明白这两个概念。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区别,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怎么判断是适用一事不再理还是属于重复起诉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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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场景。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两者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就不能再对这个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了。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反复缠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表述“一事不再理”,但第127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精神。 重复起诉则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要符合几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者的联系在于,重复起诉的处理往往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时,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的精神,对重复的诉讼进行相应处理。但区别也很明显,一事不再理更强调案件的终局性和司法资源的节约,是一个宏观的原则;而重复起诉是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用于识别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是否属于不应该被允许的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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