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事不再理有哪三个例外情况?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意思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裁判或者正在审理的同一案件,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重复起诉。不过,这项原则也存在三个常见的例外情况。 第一个例外是发生了新的事实。这里所说的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之后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就属于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解除等问题再次起诉。 第二个例外是离婚案件和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言外之意,如果超过六个月,或者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再次起诉;而且被告起诉不受此限制。比如,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财产等新情况,就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个例外是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严格限制,不同的适格主体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分别提起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