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可以起诉几次?
我有个案件之前起诉过一次,结果不太满意。现在我想再起诉,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我不太清楚一个案件到底能起诉几次,也不知道这里面有什么规定和限制,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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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案件的起诉次数并不是简单固定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它的意思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一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这并不属于重复起诉,而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比如,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然认为判决有错误的,还可以申请再审。不过,再审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 另外,如果在之前的诉讼中,存在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况,当事人在符合起诉条件后,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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