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关于重复起诉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重复起诉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对于“当事人相同”,这里强调的是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参与诉讼的主体是一致的。既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完全对应,也包括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当事人的称谓可能有所变化,但实际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相同的。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前诉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诉中债务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债权人,这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当事人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前后两个诉讼所涉及的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诉讼标的相同。比如,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后诉又基于同一个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就是相同的。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后诉的请求与前诉完全一致,或者后诉请求的实现会导致前诉的裁判失去意义,就构成了这一条件。例如,前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后诉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同的违约金,这就属于诉讼请求相同;如果前诉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后诉原告却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这就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决定是否再次提起诉讼时,当事人一定要仔细对照上述条件,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