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主要是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审理,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并生效的案件,就不能再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一事不再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首先,“当事人相同”很好理解,就是前后两次诉讼涉及的原告和被告是一样的人。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这是前诉;之后甲又以同样事由再次起诉乙,这里当事人就相同。 其次,“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围绕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这个买卖合同关系就是诉讼标的。如果前后两次诉讼都是基于这个买卖合同关系,那诉讼标的就相同。 最后,“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比如前诉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后诉又基于同一事实要求被告支付同样金额的违约金,这就是诉讼请求相同;如果前诉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后诉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这就属于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构成重复起诉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有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也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加谨慎,重视法律程序和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