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有个债务纠纷,对方欠我钱一直拖着不还,我想起诉,但听说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不太清楚现在最新的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下最高院对此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好确定我这案子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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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你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超过诉讼时效来抗辩,你可能就没法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了。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截至2025年并没有更新的专门针对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出台,但《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也有重要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情况有详细说明。比如,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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