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附属物归谁管理?


在法律层面,关于租赁合同附属物的管理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租赁合同附属物,它指的是在租赁物上添加的、与租赁物密切相关且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物品,比如房屋里的装修装饰、设备设施等。 一般来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自行约定附属物的管理责任。如果合同里明确规定了附属物由哪一方负责管理,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其中关于附属物管理的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对附属物的管理责任作出约定,通常按照附属物的性质和用途来判断。如果附属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特殊使用需求而设置的,并且在租赁期间主要由承租人使用和控制,那么一般由承租人负责管理。例如承租人自行安装的特定设备,其使用和维护主要依赖于承租人,这种情况下由承租人管理较为合理。但如果附属物是租赁物本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对租赁物的整体功能和安全有重要影响,那么通常由出租人负责管理。比如房屋的消防设施,这关系到整个房屋的安全,应由出租人进行管理和维护,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如果因附属物管理不善导致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要求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要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