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以房抵债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房来抵偿债务。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担心自己权益受损。想了解下最高院对于以房抵债有什么最新规定,这些规定对我这种情况有啥影响,能保障我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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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子作价,用来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这在法律上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规定和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精神和司法实践,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以房抵债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这其实带有一定的担保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而只是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对房子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以房抵债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此时双方是对债务的结算和清偿方式重新进行了约定。只要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一般会认定该协议有效。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如果以房抵债涉及到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也需要按照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规定来办理。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以房抵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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