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是在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某些要素与外国有联系的离婚案件中,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理的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也有适用。通常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好比在普通的国内离婚案件中,如果要起诉对方离婚,一般是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去起诉。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内的相应法院就有管辖权。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此外,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比如,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再如,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有住所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另外,对于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国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这体现了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 还有专属管辖的情况。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主要是针对合同纠纷,但在涉及相关企业中人员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与企业有紧密关联,也可能涉及专属管辖的问题。总之,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