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属于被告第三人的有哪些?
我正在打行政诉讼官司,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哪些情况是属于被告第三人的。现在想弄明白这个问题,这样我在诉讼过程中就能清楚各方的关系和可能出现的情况,避免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想问问具体有哪些属于被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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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第三人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利害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该具体行政行为会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接下来我们说说属于被告第三人的几种常见情况。一种是类似于作出矛盾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比如,两个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实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时,另一个行政机关就可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它们的行为相互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利益或者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还有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当相对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时,非行政机关因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会被列为第三人。虽然非行政机关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被告,但它参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案件结果可能会涉及它的相关责任或者权益。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了第三人的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等权益,该第三人也可能会以被告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比如,在规划许可案件中,相邻的业主认为该规划许可影响了自己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益,就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针对规划许可行为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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