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什么?

我在一场行政诉讼中,感觉自己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案件结果好像和我有点关系。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里第三人到底是个啥身份,有啥权利和义务,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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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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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里,第三人的出现是为了保障那些与案件有利益关联但又未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正确处理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比如在一个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中,行政机关将土地确权给了甲,乙认为该土地应归自己所有,此时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甲,甲不服提起诉讼,而乙是甲的供应商,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到乙与甲之间的商业合作,乙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同时,第三人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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