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听说还有第三人的概念,不太明白这第三人在诉讼里到底是个啥角色,起到什么作用,是和原告被告一样的地位吗?很想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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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通俗来讲,就是他觉得原被告争议的东西,他自己也有份,他可以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比如,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归属权,丙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所有权,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这类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他的利益。比如,甲起诉乙要求乙交付一批货物,而这批货物是乙从丙处购买的,如果乙败诉可能会向丙索赔,那么丙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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