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还有第三人这个角色。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或者组织能作为行政诉讼里的第三人。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哪些主体符合要求成为第三人,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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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和这个行政诉讼的事儿有一定关联,但又没主动去起诉的人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体有多种情况。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如果行政机关对加害人进行了处罚,受害人觉得处罚太轻,加害人觉得处罚太重,他们都可能成为第三人。因为这个行政处罚决定和他们都有利害关系,处罚结果的轻重会影响到他们的权益。 再如,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当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政许可时,已经获得许可的人和可能受到该许可影响的其他人,都可能成为第三人。比如,行政机关给一家企业颁发了建设项目的许可,周边居民认为该项目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环境等权益,周边居民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关于该许可的行政诉讼中。 还有,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进行裁决或确权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结果密切相关。如果其中一方对行政裁决或确权结果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就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比如,一个部门批准了某项活动,另一个部门却禁止这项活动,当相对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时,另一个行政机关就可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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