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政府作为第三人是否需要负责人出庭?

我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政府在这个案子里是第三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不需要派负责人出庭呢?要是他们不出庭会有什么影响吗?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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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政府作为第三人时是否需要负责人出庭,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通常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行政职责、行政利益等存在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然而,这里规定的是“被诉行政机关”,对于作为第三人的政府是否必须由负责人出庭,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强调了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精神。如果政府作为第三人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其行政管理活动、公共利益等具有重大影响,从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比较合适的做法。这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和意图,也能体现政府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对公众权益的重视。 如果政府作为第三人,其负责人不出庭,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认知和评价。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公正的裁判,不会因为政府负责人是否出庭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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