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居住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规定吗?
我买了套房子,但一直没去住。最近物业让我交物业费,可我觉得自己没住,不该全交。我想知道长期不居住的情况下,物业费怎么收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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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居住物业费的收取是有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物业费的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业主和物业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虽然长期不居住,但物业服务企业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公共区域的保洁、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所以,即使业主未实际居住,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不过,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但这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具体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所以,如果遇到长期不居住物业费收取的问题,业主可以先查看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可以和物业进行协商,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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