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住的情况下,物业费怎么交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买了一套房子,但因为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很少住在里面。我觉得自己没怎么享受物业服务,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物业费该怎么交,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明确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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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住的情况下,也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从物业服务的性质来看,物业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居住就停止供应。比如小区的安保、清洁、绿化等服务,是为了维护整个小区的正常秩序和环境,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为某一户业主不住而暂停或减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没有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关于缴纳的具体方式,若房屋尚未交付导致没住人的,物业费向建设单位全额收取;房屋已经交付业主但未实际居住导致没住人的,物业费一般向业主全额收取,不过如果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协商一致的,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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