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吗?
我和税务机关有个税务纠纷,现在要打官司了。我听说有的机关负责人会出庭应诉,有的不出庭。我就想知道税务机关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呢?需不需要出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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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务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活动,直接面对原告,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它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自然也要遵循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是应当出庭应诉的。这样做有很多好处,一方面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让行政相对人直接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不过,实际情况中,如果税务机关负责人确实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比如有重要公务需要处理、突发疾病等,这种情况下应当委托税务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参加诉讼。工作人员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以证明其出庭的合法性和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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