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须经谁批准?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税务机关有税收保全措施。我不太清楚,如果税务机关要采取这种措施,到底需要经过谁的批准呢?我担心自己在税务方面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头雾水,所以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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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收保全措施的谨慎使用,避免权力的滥用,平衡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如果税务机关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纳税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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